整顿拒收人民币现金!泰安发布通知!
5月7日,
由中国人民银行泰安分行发行。
泰安市整治拒兑人民币现金通告。
泰安市主要市场经营者:
人民币是我国的法定货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人民币现金。中国人民银行一直鼓励现金和非现金等多元化支付方式的和谐发展,并采取多项措施确保公众安全、清洁地使用现金。请各经营主体尊重公众的支付权,共同维护人民币的合法地位。
1.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现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第三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是人民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以人民币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公共债务和私人债务。”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8]第10号)进一步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是人民币,包括硬币和纸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报表、告示等方式拒收现金。,但依法应当使用非现金支付工具的除外。”
第二,鼓励支付方式的和谐发展
现金在保护公众的支付权利、促进文化传播、在极端情况下稳定公众预期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优势。非现金支付是在现金基础上的发展。两者兼容共生,各主体应尊重公众对支付方式的选择,在保证现金支付渠道畅通的前提下,能够为公众提供合法、安全的非现金支付工具。
三。不得排斥或歧视现金支付。
消费和支付方式的创新要有利于支付流通环境的畅通,有利于保障民生,有利于提高公众的幸福感和获得感。不应采取歧视性或不方便的措施排斥现金支付,造成“数字鸿沟”。《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切实解决老年人使用智能技术困难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0〕45号)明确提出:“保留传统金融服务方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报表、告示等方式拒绝兑现。”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20]第18号)进一步规范人民币现金收付。
4.拒绝现金将受到惩罚。
拒绝接受现金或者采取歧视性措施排斥现金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十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可以根据拒收现金的具体情况,给予警告,并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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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泰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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